(2017)京民申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长才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才,韩宗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长才,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李长才之女),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宗福,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李长才与被申请人韩宗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长才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1992年翻建房屋时,多占申请人胡同走道26公分,一审法院判决西边胡同有申请人的门道,且被申请人可以建20公分长的台阶,无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新建楼房南侧房屋及院墙没有审批手续,北京昌平区国土资源局已经认定其为违章建筑,不具备合法性,更不要说开设门道、修建台阶、化粪池,均无合法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习惯。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利益明确,二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片面错误的解释法律条文,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韩宗福已建的台阶和化粪池占用了公共走道,影响和妨碍了李长才的通行,二审判决韩宗福对上述台阶和化粪池进行拆改正确。李长才要求恢复自家走道原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长才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长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长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