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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终5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英家坟6号。负责人谢文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红立,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春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会)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行初2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国泰评估公司是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了评估报告。八里庄村委会认为国泰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和超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据此向市住建委提出履责申请,要求市住建委撤销国泰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法院经审查认为,八里庄村委会对于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应当通过民事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市住建委是否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以及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对八里庄村委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八里庄村委会与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八里庄村委会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2017年5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八里庄村委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以上诉人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有权向被上诉人提起履行职责的要求。一审裁定未经开庭审理即认定上诉人的“市住建委是否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以及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对八里庄村委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八里庄村委会与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的,是对上诉人行政诉权的剥夺,阻碍了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正当利益。综上,八里庄村委会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请求依法审理并判令被上诉人市住建委履行查处国泰评估公司评估程序违法和超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撤销北京国泰大正天平行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建住房许(2012)455】评估资质的职责。市住建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本案中,八里庄村委会认为国泰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和超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八里庄村委会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委对国泰评估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但市住建委并不具有对八里庄村委会申请事项直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八里庄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市住建委履行查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八里庄村委会关于市住建委对于其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责等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八里庄村委会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八里庄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琼审 判 员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银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