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41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国君与王其家、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君,王其家,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聂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415号之七申请人:刘国君,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王其家,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商食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494124-6。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聂国贵,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刘国君与被执行人王其家、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聂国贵债权一案,现被执行人均已自动履行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其家、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聂国贵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其家所有的皖N×××××小型汽车的查封、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