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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朝飞与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飞,张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859号原告:谢朝飞,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荣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朝飞与被告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谢朝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朝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谢朝飞已预交21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谢朝飞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