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督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对李志岩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李志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977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负责人:彭彬,行长。被申请人:李志岩,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原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李志岩在该支行借款27000.00元,约定月利率9.735‰,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李志岩借款后仅偿还14074.81元,剩余欠款12925.19元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李志岩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借款12925.19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志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借款12925.19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月利率按9.735‰计算。申请费41.04元,由被申请人李志岩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