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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振江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振江,男,1960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汉族,住东宁市绥阳镇。2017年6月28日因本案被东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振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3月份,被告人林振江因其造林地林木成活率不高,在没有采伐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家2008年春天营造的人工落叶松林地内的天然萌生幼树用割灌机清理掉。被清理林木位置在绥阳林业站施业区11林班24小班。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测算认定:林振江共计伐掉天然幼树15203株(其中柞树幼树9212株、黑桦幼树4203株、椴树幼树983株、杨树幼树805株)。同时查明,东宁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接到报案,同年6月1日被告人林振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振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木材验收野帐及现场照片,合资造林协议书、林权证、林地转让合同书及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1、史某某、王某2、王某证言,被告人林振江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振江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承包林地内的天然幼树,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刑罚。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振江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振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振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