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姝、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姝,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姝,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宋亮,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姝与被执行人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5000元及利息(以735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为标准计算自2105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合计15980元、执行费9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亮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55号盘龙锦万家一期5栋1单元1层2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亮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55号盘龙锦万家一期5栋1单元1层2室房屋(合同备案号:市113054942、建筑面积83.7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