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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昌兴、周玉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兴,周玉玲,上饶宏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兴,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申请执行人:周玉玲,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上饶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产业园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张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昌兴、周玉玲与被执行人上饶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上饶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昌兴、周玉玲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上饶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黄昌兴、周玉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饶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