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广作诉冷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作,冷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641号原告王广作,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冷国庆,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作与被告冷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作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