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蒲德忠与郑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德忠,郑文全,蒲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93号申请执行人:蒲德忠(已死亡),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郑文全,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蒲月,女,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蒲德忠申请执行郑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蒲月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结婚证、户口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执行笔录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蒲德忠与郑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7)渝0116民初5094号民事调解书。因郑文全未履行义务,蒲德忠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渝0116执2708号。2017年6月15日,蒲德忠死亡。蒲德忠的父亲蒲有良于1986年3月27日死亡,母亲冯玉萍于2003年3月16日死亡。朱啟英系蒲德忠配偶,蒲月系蒲德忠唯一子女。2017年7月10日,朱啟英和女儿蒲月约定,蒲德忠生前对郑文全的债权2万元及利息均由蒲月继承。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权利由继承人继承。自然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蒲德忠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其妻子朱啟英和唯一子女蒲月约定对郑文全的2万元及利息全部由蒲月继承。该约定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合法有效。蒲月系该笔债权的唯一继承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蒲月为本院(2017)渝0116执27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洪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