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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95号申请人: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XXX元,期限一年。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