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道株与周文章、曾瑞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株,周文章,曾瑞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083号原告:王道株,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章,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曾瑞顷,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王道株诉被告周文章、曾瑞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道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道株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