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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75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秀水佳园小区西8号楼5楼西户。法定代表人:王有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桂英,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