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洪玉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839号之一被执行人洪玉节,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83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洪玉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玉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玉节在中国工商银行13×××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0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