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吴建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吴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建山,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建山罚金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建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追交罚金30000元,未受偿3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建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