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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岳德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611号被执行人:岳德成。被执行人岳德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苏0830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岳德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岳德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岳德成分别退赔被害人许某、刘某人民币832元、1858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以刑事判决书载明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岳德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岳德成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岳德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69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