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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培祖与江兰兰、李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祖,江兰兰,李光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678号原告:徐培祖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江兰兰,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光兴,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麦德龙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祖与被告江兰兰、李光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祖撤回对被告江兰兰、李光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培祖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超娜?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_1566108919.unknow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