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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健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98号罪犯陈健,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了(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31日入监改造。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健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任务。改造表现较好。该犯获得了2016年第1季度记功,2016年第2季度表扬、2016年第3季度表扬、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7年度第1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减刑起始时间已经达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查查明,罪犯陈健入监已近两年,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获得3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1个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陈健在考核期间获得3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1个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折合6.5个季度表扬,可减刑七个月。罪犯陈健所犯之罪为强奸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建议减刑时已考虑,其建议减刑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