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建安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86号罪犯余建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建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0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建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580分。累计获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建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