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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少锋、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锋,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少锋,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委托代理人毛晓宁,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春,该公司总经理。王少锋与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钦南劳人仲调字(2015)第2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少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少锋的委托代理人毛晓宁,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钦州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2执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