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登玉、陈兆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登玉,陈兆德,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登玉,女,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兆德,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邦志,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佳,该局工作人员。熊登玉、陈兆德因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万州区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终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审查中,经向再审申请人熊登玉、陈兆德释明相关事宜,熊登玉、陈兆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熊登玉、陈兆德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熊登玉、陈兆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