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邱某某郑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某某,郑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540号原告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尹旋,系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某某,男,住昆明市晋宁区。被告郑某某,女,住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某某、郑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宁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晋宁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