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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义金、薛俊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义金,薛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义金,男,汉族。被执行人薛俊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义金与被执行人薛俊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义金与被执行人薛俊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