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义金、薛俊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义金,薛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义金,男,汉族。被执行人薛俊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义金与被执行人薛俊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义金与被执行人薛俊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