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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史登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史登豪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7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责人:贾百平,。委托代理人:张书民,被告:史登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史登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