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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红心、孟蕾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红心,孟蕾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心,男,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蕾蕾,女,生于1991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疆,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红心因与被上诉人孟蕾蕾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吴红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牛永权审判员  高 璐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宵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