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红心、孟蕾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红心,孟蕾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心,男,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蕾蕾,女,生于1991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疆,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红心因与被上诉人孟蕾蕾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吴红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牛永权审判员 高 璐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宵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