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宏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宏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74号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古溪路36-1号。法定代表人:方伟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宏迎,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宏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