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龙志军贪污、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58号罪犯龙志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志军犯贪污、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退出赃款人民币36450元。被告人龙志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罪犯龙志军于2015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龙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龙志军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6分。该罪犯已于2017年2月15日缴纳赃款人民币36450元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从严掌握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