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润弘天翼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润弘天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催3号申请人:深圳市润弘天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商会信息大厦D701。法定代表人:杨诗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润弘天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润弘天翼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100051/25531684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玖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3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十堰市广海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润弘天翼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审 判 员 陈丹萍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