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晓慧与石苗苗、赵海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慧,石苗苗,赵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字第10号申请人:刘晓慧被执行人:石苗苗、赵海山申请执行人:刘晓慧诉被执行人石苗苗、赵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莫民初1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莫民初14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