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17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徐州盛泉洗煤厂、丁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徐州盛泉洗煤厂,丁勇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17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种瀚,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州盛泉洗煤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大刘村。负责人丁勇,该厂厂长。被告丁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州盛泉洗煤厂、丁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