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丁富贵赌博、合同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刑更106号罪犯丁富贵,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富贵犯赌博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丁富贵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丁富贵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灵、王臻,宁夏固原监狱指派干警李治国、王大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富贵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富贵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丁富贵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富贵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富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本院认为,罪犯丁富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富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宏勤审判员 柯具文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荣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