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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红与刘红、刘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刘飞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民初783号原告刘红,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刘红,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刘红诉被告刘飞、刘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立新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飞、刘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诉称,2017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刘飞伙同其妹刘红、父亲、弟弟、堂姐到高阳县总工会门口,在没有找到原告的情况下,在工会附近走家串户大肆诽谤刘红。中午十一点半左右,正值下学下班高峰,他们拿出两块印有原告照片的展板,上面写有“刘红,电话:139××××2538,乱搞男女关系,欺占弟媳孩子,挪用公款北京多处购房,教唆兄弟欠债不还,不认骨肉”的侮辱性言语,在县工会门口向过路行人大声宣扬。刘飞弟弟把另一块写有相同内容的展板放在白色途观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向过往行人分发传单,引来围观。很多人拿出手机拍照、上传视频,导致建新大街拥堵达半小时之久。原告的单位同事前去制止,反被追打、辱骂。我方报警之后,刘飞等五人被110巡警带到高阳镇派出所进行了训诫。但他们不知悔改,中午一点五十分左右,又来到县工会门口,两辆车停在工会对过路西,拿两块展板用胶带粘在驾驶座玻璃上,面对道路行人,并把卖CD盘的商贩叫道跟前,利用音乐引来众人围观。110出警制止,刘飞五人仍不听劝阻,被带到高阳镇派出所,刘飞和刘红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3天。2017年4月23-24日,我又接连收到8个匿名快递,寄来的物品为祭祀用品、寿衣、整蛊用品等,此案派出所正在调查。被告人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特别是再公安机关训诫后,仍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及同事、朋友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对原告家庭生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法律尊严,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12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飞未提供答辩。被告刘红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红主张2017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刘飞与被告刘红等人在高阳县工会门口举起印有原告刘红照片的展板,该展板上写有“刘红,电话:139××××2538,乱搞男女关系,欺占弟媳孩子,挪用公款北京多处购房,教唆兄弟欠债不还,不认骨肉”等侮辱性言语,向过往行人宣扬。原告刘红提供了17张照片,其中有照片公款北京购房,教唆兄弟欠债不还,不认骨肉”等文字。还有照片显示同样的展板放在一辆红色轿车和一辆白色轿车车门上向路人展示。照片显示被告在高阳县××附近大街上进行宣传,引来很多路人围观。原告刘红还出示了高阳县公安局作出的高公(高)行罚决字【2017】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告刘飞与其妹妹刘红举着相册展板涉嫌诽谤受害人刘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告刘飞行政拘留三日。原告出示了高阳县公安局作出的高公(高)行罚决字【2017】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告刘红与其姐姐刘飞举着相册展板涉嫌诽谤受害人刘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告刘红行政拘留三日。原告刘红还出示了两张信息截图,原告刘红认为其中一张为被告刘红给原告刘红发出的手机信息,内容为:“‘我是刘飞的妹,给你打电话也不接。明天我们过去跟你家老人见个面。’‘老人问你们见面干什么呀?’‘见了就知道了。你这个不接电话的毛病也改改吧。’‘我什么毛病轮不着你们来说。’‘老人说了你们也别来,来了也不会见面’‘你毛病多了,不用别人说就欠大喇叭给你单位喊了,神经病,在家等着吧。就是通知你一声’”。另一短信截图,原告刘红认为是被告刘飞用微信的方式发给原告刘红的,内容为:“你和傻逼别装傻,你以为骂完我就没事了,我不是戴晓磊,刘红,我要让你的班上成了,就见鬼了,我会联系戴晓磊的律师,如果能翻案,我抱着孩子出庭作证,你不是刘晨瑞的妈妈吗?我看看是谁不要脸?刘杰三天之内,我和你的事会以大字报的形式贴满你姐姐的到位,你儿子的幼儿园,你家的周围,你姐住的小区,李文涛家里。我就在你姐到位门口抱着骨灰,带着乐乐坐着。你弟弟把我搅合的家破人亡了就没事了?你们太天真了。你弟弟给孩子打的欠条赶紧凑钱,缺德事做多了一定会有报应的,你的嘴我看看你多能说,你期待见面吧。”另外原告刘红出示包裹清单,认为是在2017年4月21日有昵称“诺诺麻麻”0613给原告刘红寄来的包裹,包裹是仿真男士纸衣,和祭祀的套餐,用这种方式给原告造成侮辱。原告称此事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原告刘红主张被告对其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原告刘红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本院受理此案后,通过专递收到两份《管辖异议申请书》,上面书写申请人为刘飞和申请人刘红,落款为申请人刘飞、刘红。“刘飞、刘红”字样均为打印。同时收到由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和正定县正定镇四合街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信复印件,证明刘飞自2016年4月1日在正定镇清华路19号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提供的照片及高阳县公安局作出的高公(高)行罚决字【2017】0141号和高公(高)行罚决字【2017】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可证实被告刘飞和被告刘红对原告刘红实施了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行为,对原告刘红的人格及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刘红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红要求被告刘飞、刘红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并对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被告刘飞、刘红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刘红的精神造成很大程度的损害,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请求数额1万元偏高,本院酌定2000元为宜。本案的诉讼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其主张无法支持。本案受理后通过专递收到的两份《管辖异议申请书》,落款未有被告刘飞、刘红的签字或捺印,不能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理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飞、刘红停止对原告刘红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刘飞、刘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高阳县电视台发表声明,对原告刘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被告刘飞、刘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红精神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刘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75元,由被告刘飞、刘红共同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