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6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汤泽宇、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泽宇,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泽宇,男,汉族,1991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南侧2-2。法定代表人:郑丽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汤泽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60,158.4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汤泽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保证金存款3,600,000元,但因保证金并未释放,无法扣划。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