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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张兴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张兴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初51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237K,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负责人:李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男,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员工。被告:张兴礼,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张兴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