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召卫与刘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卫,刘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50号原告:王召卫,男,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松明,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南市,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召卫诉被告刘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丁守兵审判员 张美灵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