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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召卫与刘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卫,刘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50号原告:王召卫,男,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松明,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南市,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召卫诉被告刘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丁守兵审判员  张美灵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