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孙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孙玉涛,于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被执行人孙玉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晓菲,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玉涛、于晓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305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字第227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玉涛、于晓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