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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秋月、杨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月,杨柳,姜国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月,女,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金,系李秋月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柳,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忠,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系姜国忠妻子。上诉人李秋月因与被上诉人杨柳、姜国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秋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西菲审判员  刘卫平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