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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海峰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刘然,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刘然。被执行人刘莹。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与被执行人刘然、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14822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