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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秋良、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良,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良,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法定代表人:徐鹏余。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346号张秋良与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秋良人民币605836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4927元、执行费8458.36元。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设有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的情形,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