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705号原告:黄某1,女,汉族,1996年10月1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某2,女,汉族,2001年03月2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某3,女,汉族,2007年04月2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1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系二被告的指定监护人。本院在审理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石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孝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