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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肖幼莲、王小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肖幼莲,王小南,彭捍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5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李锦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幼莲,女,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王小南,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彭捍治,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肖幼莲、王小南、彭捍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厅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婷婷速录员  杨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