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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诚,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1-1)。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诚,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施敏,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章诚、施敏委托担保协议纠纷一案,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敏所有的价值78684.4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 迅助理审判员 李 畅助理审判员 柳乐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