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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虹陈东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4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唐金芬,女,汉族,1942年4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忠,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虹,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委托代理人郭洪峰,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批复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的渝府地[2002]10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北部新区总体规划征用土地的批复》违法并撤销该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违法并撤销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的渝府地[2002]10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北部新区总体规划征用土地的批复》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