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荆文学与赵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文学,赵建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758号原告:荆文学,男,1970年7月7日,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赵建海,男,1980年5月15日,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荆文学与被告赵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荆文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荆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荆文学,其他诉讼费用90元,由原告荆文学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