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屈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屈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屈甲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屈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屈甲某支付申请人宋某某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屈甲某缴纳案件款77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