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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屈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屈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屈甲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屈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屈甲某支付申请人宋某某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屈甲某缴纳案件款77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