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048号被执行人柴某某,绰号“大傻”,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被执行人柴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我院(2014)鼓刑初字第0001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本院作出的(2014)鼓刑初字第00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处置财产。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可执行车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