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华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陶怡力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华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陶怡力铝业有限公司,耿红,白兴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52号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华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白新华,经理。被告定陶怡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法定代表人白兴兵,经理。被告耿红,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白兴兵,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华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陶怡力铝业有限公司、耿红、白兴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