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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784号原告:李振华,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三期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4811312F。法定代表人:李承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振华与被告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其中25元,其余561元退回原告李振华。审 判 长  温全昌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