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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禄桃与段金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禄桃,段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禄桃,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号。被执行人段金平,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霞阳镇枧田洲村*组。申请执行人张禄桃与被执行人段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金平向申请执行人张禄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禄桃与被执行人段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