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禄桃与段金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禄桃,段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禄桃,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号。被执行人段金平,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霞阳镇枧田洲村*组。申请执行人张禄桃与被执行人段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金平向申请执行人张禄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禄桃与被执行人段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