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英勇与裴凤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勇,裴凤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86号原告:杨英勇,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裴凤岗,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杨英勇与被告裴凤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英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