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英勇与裴凤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勇,裴凤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86号原告:杨英勇,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裴凤岗,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杨英勇与被告裴凤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英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培培 搜索“”